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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学蓄能 以法护航|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开展集中学习活动
作者:巴桑普赤  发布时间:2024-12-25 18:30:31 打印 字号: | |

2024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为进一步增强民事审判庭干警的业务能力,提升案件审判质效,12月25日,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组织全庭法官和法官助理集中学习了该批复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批复明确:“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仅适用于2024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行为。对于2024年7月1日之前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引发的出资责任纠纷,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精神公平公正处理。本批复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批复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学习会上,参会人员将该批复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及新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相关规定进行结合学习,逐条梳理对应,进行了深度分析。结合审判实际,对审判实践中法条理解的偏差和分歧进行了充分地讨论,对该批复在审判实践中如何适用、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了解读。

会议强调:

一是要牢固树立学习意识,增强业务学习的主动性,不断提高专业素养,走在政策理论和法律法规学习的前列。

第二准确把握和适用法律规定,避免机械办案,将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本质要求和核心要义转化为审判的思路,打造一支高水平、高质量、高效率的民事审判队伍。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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