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倒回至3年前】
原告王某(化名)与被告李某(化名)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经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判决,李某向王某归还出资款84万余元。判决生效后,李某仍一直未主动履行,随后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多次传唤被执行人李某并进行布控,但其均不配合,以各种理由与执行法官躲猫猫。案件经法院进行“四查”并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执行现场】
星期五00:30,执行法官接到申请人王某的电话称“我看到被执行人了,他进某ktv门了”。根据其线索,执行法官当即决定出警。
通过ktv场所监控视频锁定了被执行人李某的包间号并将正在“嗨歌”的李某依法拘传至法院。到法院,李某仍旧拒不履行,直言生活压力大,要养家糊口,实在无能为力又称次日有重要的项目需要自己出现签合同,若不能出面签字,上千万项目将会泡汤。
面对此情此景,执行干警“看破不说破”,向其讲明抗拒执行、违反限高令的严重后果,让李某在法院当事人冷静室思考选择配合履行欠款还是收获一份《拘留决定书》。最终,在执行措施的威慑下,被执行人李某开始慌了同亲朋好友联系想办法凑钱。次日,被执行人李某将凑到的24万余元付给申请人王某,剩余的款项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有被执行人的两名朋友对该债务进行了担保,被执行人李某承诺剩余款项按期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温馨提示】
各位被执行人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挑战法律权威应主动、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任何抗拒、逃避执行行为必将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