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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日志】擅自换锁,撕毁封条,法院送上“拘留罚款套餐”
作者:落桑旦巴  发布时间:2024-08-07 19:24:03 打印 字号: | |

近日,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在办理一起执行案件中,依法对故意撕毁法院封条、腾房公告、擅自指使他人更换门锁以阻碍法院执行的王某,作出“拘留十五天”的处罚决定。对于为了赚取180元的换锁费而明知张贴法院封条还故意开锁、换锁的案外张某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嘎某向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租赁合同》并判令王某搬离涉案房屋。

该案经法院判决:1.确认双方《租赁合同》于2022 年12月1日解除;2.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离涉案房屋。

因王某未主动履行搬离义务,嘎某于2024年4月7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法官一边向王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一边展开了相关强制腾房工作并传唤王某到法庭接受调查。

“我现在在那曲工地上,6月底到堆龙,到时候我主动搬”电话中王某打下了包票。

作出承诺时信誓旦旦,实际操作时却推三阻四。王某不断向法院推诿扯皮,既没有支付欠款也没有主动腾退房屋。还偶尔给执行法官发出威胁的短信。王某的一番言行属于典型的“拖、骗、躲”。

为了早日实现申请人的胜诉权益,执行法官到位于东嘎时代广场的涉案房屋,发现涉案房屋内的花刚刚浇水且煤气灶还有温度,最后通过向左邻右舍调查发现并非王某所称“在那曲工地,没有回堆龙”,实际王某早已回堆龙且夜晚还住在涉案房屋,故执行法官决定换锁、张贴腾房公告和法院封条,责令王某在15日内主动腾房。

妨碍执行/撕毁封条、擅换门锁

8月1日,执行法官接到辖区派出所民警来电称“有人在撕毁封条、还在给房子换锁”。执行法官立即到现场进行处置、固定证据同时将被执行人王某及开锁匠张某控制后拘传至法院。

在询问期间被执行人王某称“法院送来的材料我都收到了。门上贴了封条使得我无法进屋拿东西,我就把它撕了。我还找了一个聋哑人进行换锁,我以为像电视里演的那样,躲一躲等风头过去了就没事了,就没把法官的话当回事。”同时经过批评教育王某对自己撕毁封条、指使开锁匠张某换锁的行为供认不讳,并认真写下《检讨书》后联系朋友保证在24小时内将案涉房屋的物品搬离。

依法惩处/送上 “拘留罚款套餐”

法院鉴于王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撕毁封条、指使他人安装新锁的行为,决定对其采取15日的拘留。

开锁匠张某因属于聋哑人且经过手语翻译认识到“盖有法院章子的东西绝对不碰”其具有悔过态度可从轻处理,故司法警察大队对其实施司法惩戒罚款500元,张某当场缴纳罚款并信服《罚款决定书》。

本案中,王某无视张贴腾房公告以及法院封条,仍旧我行我素、拒不执行,甚至威胁执行法官、撕毁公告和封条,主观恶意明显,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最终自食恶果,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本案也向所有的被执行人敲响一记警钟: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也必须履行,被执行人如有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封条是国家执法部门对应当依法查封的物品进行查封的标记,具有公示和限制的作用。擅自换锁、撕毁法院封条的行为属于妨碍法院执行的行为,轻则罚款拘留,重则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权威不容侵犯,提示大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


法律小课堂: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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