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审判执行活动正常进行,对实施了妨害诉讼活动情节严重的人,在一定期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执行过程中的司法拘留,是指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等行为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民事制裁措施。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经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依法判决陈某某向王某某支付租赁费20万余元。判决书生效后,陈某某迟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王某某遂向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2年1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依法向陈某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承办法官依法对陈某某名下财产进行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经王某某书面同意后将陈某某纳入限高、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2024年3月,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根据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提供的线索,执行员依法到陈某某住宿将陈某某拘传至法院,再次以面对面耐心对其释法明理,要求其履行支付义务。在执行员明确拒不履行的利害关系后,被执行人陈某某仍态度蛮横,不为所动。因被执行人陈某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法院决定依法对其处以拘留15日的处罚。
拘留解除后被执行人陈某某主动支付2万元的案款,剩余款项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承诺在本年度内付清剩余所有案款,并由固定收入的李某某为被执行人陈某某的案款进行了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