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规范执行行为,提升执行质效。近日,我院执行局依法向拉萨市公安局堆龙德庆区分局移交被执行人沙某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案件线索。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沙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对该案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沙某某向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偿还借款2543123.29元。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沙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反而逃避执行,转移财产,将其自己名下位于西昌市三岔口东路土城巷75号凉山州中小企业管理局4幢1单元4层7号房产转移至案外人,致使该案无法执行。该案中被执行人逃避执行,转移名下财产,为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院高度重视,主动出击将被执行人沙某某的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今后,我院执行局将继续深化执行措施,加大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书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和公信力,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